第一條為了保證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運行,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條例》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等設備(以下簡稱設備)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02MPa的安全閥。安全閥有關的術語見附件A。
第三條安全閥的材料、設計、制造、檢驗、裝運、保管、安裝、使用、校驗和檢修,應當嚴格執行本規程。安全閥的安全技術要求見附件B。
第四條安全閥制造單位應當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境內、外安全閥制造許可工作,并且頒發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制造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獲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應當按照TSG2001-2006《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附件B的要求在其制造的產品上使用“許可標記”和許可證號。安全閥制造許可分為A,B兩級,國家質檢總局具體負責境外及境內A級許可申請的受理和審批;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其轄區內B級許可申請的受理和審批。安全閥制造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制、型式試驗、鑒定評審、審批、發證等。具體許可程序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試制產品應當是代表其所申請級別的最高規格的產品。安全閥制造許可條件見附件C。安全閥部件有制造許可要求的,應當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第五條安全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產品試制并且通過型式試驗:(一)新產品投產前或者停止生產1年以上又重新生產;(二)產品的結構、工藝等方面有重大改變影響安全性能;(三)制造許可要求;(四)產品安全性能存在問題,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求。
安全閥的型式試驗內容和要求見附件D。
第六條安全閥制造單位許可申請被受理后,應當按照鑒定評審和型式試驗要求的規格與數量試制產品,并且按照附件D的要求,約請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安全閥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產品型式試驗。安全閥型式試驗程序包括約請與受理、設計審查、抽樣、檢驗與試驗、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證書。
第七條從事使用中的安全閥校驗的單位應當具有與校驗工作相適應的校驗技術負責人、技術人員,以及校驗裝置、儀器和場地。具有條件的安全閥使用單位,可以自行進行安全閥的校驗工作。沒有校驗能力的使用單位,可以委托有安全閥校驗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進行在用設備檢驗,安全閥使用單位自行進行安全閥校驗時,應當將校驗報告提交負責該設備檢驗的檢驗檢測機構。從事使用中的安全閥的運行維護、拆卸檢修、校驗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安全閥校驗方法見附件E、附件F、附件C。
第八條本規程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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